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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成因及治理策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4月28日

  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到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婚姻家庭和未成年子女的不幸,而且极易引发恶性的刑事案件,危害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在论述家庭暴力表现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危害和产生原因,并秉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科学态度,提出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 成因 危害 策略

  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25.14[1]。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2001年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2]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各国都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若不加以制止和约束,将愈演愈烈,不仅在数量上增加,施暴的程度和手段也日趋加剧,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家庭暴力被形象比喻为“现代化家庭生活的一颗毒瘤” [3],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极不协调,也与现代的文明生活不相符合,直接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特征和危害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征

  在我国,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行为,包括男子对女子、女子对男子以及尊亲属与卑亲属相互之间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是专指男子对女子采取的肉体上的摧残、虐待和伤害的暴力行为。我国立法中首次出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家庭暴力有如下特征:第一、家庭暴力涉及范围广,成为家庭不稳定的重要原因。有关资料显示,在离异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在每年解体的40万家庭中,1/4家庭的解体缘于家庭暴力[4]。第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社会弱者。第三、家庭暴力危害严重,而司法救济困难。由于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和被害者之间存在特定的人身关系,使得被害者不愿或不能求助于法律,其法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伤害到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家庭破裂,有的还影响到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1、家庭暴力危害婚姻家庭稳定。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破坏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导致夫妻间感情的破裂,最后直至离婚。

  2、家庭暴力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有的家庭暴力也伴随着对孩子的暴力。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家庭暴力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而且这些影响会长时间存在,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3、家庭暴力是诱发违法犯罪的客观条件。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 长期的忍气吞声,导致心情抑郁、压抑,当她们精神和肉体不能再承受时,有的采取极端了手段对施暴者进行报复,以暴制暴,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中国妇女受四种权力的压迫,“政权、族权、神权、夫权” [5]。“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社会就以男子为中心,一切思想行为,适于此种社会,都被采用,不适的都被排斥了” [6],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二)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家庭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三)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法律原因。目前我国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

  (四)压力过大是家庭暴力滋生的心理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从进化心理学角度来看,攻击行为至少有以下功能:占有他人资源,防御他人攻击,争夺伴侣,提高社会地位和权力,阻止和惩罚性伴的出轨,减少非己后代对资源的消[7]。

  三、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策略

  (一)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道德水准、反家庭暴力意识,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妇女素质[8]。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反对家庭暴力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同时,转变受害者群体“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抵御家庭暴力的能力。同时,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体系[9]。目前我国已有16 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相应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具体规定。一些地方还采取其他措施积极干预家庭暴力,保护受害妇女。公安部门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10]。同时强化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力度,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如有的城市建立“家庭暴力预警系统”,设立“110 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投诉站”、“家庭暴力受害妇女避救所”等机构。

  (三)推进民事保护令法律制度,以司法权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民事保护令制度是2O世纪末英美法系国家专门为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而设立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民事保护令涉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自由、财产使用、子女监护以及抚养费的给付等多方面内容。我国民事法律对于家庭暴力受害方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采用保护令制度。内容一般包括:在一定的有效期间内,禁止施暴者靠近申请人,限时让其搬出申请人的住所等。为了保证保护令的实施,避免家庭暴力不断升级,同时规定当施暴人拒不执行保护令时,可以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防止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

  (四)加强道德教育,建立心理障碍排解机制。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同时通过增加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从业人员,改善人际交流条件,引导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等多种措施,增加心理障碍排解途径,缓和人们的心理压力,冷静处事,制止、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四、小结

  对于家庭暴力应实行综合治理,进一步提高公众的法律、心理综合素质,受害人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扞卫法律赋予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对于家庭暴力要加大治理力度,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体系。随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防范,经济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行为必将得到有效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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