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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0日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或刑事自诉,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须符合下列条件:

  (—)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行政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提起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二、在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 时间,从当事人补齐有关证据材料之日开始计算。

  三、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是指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案件,具体包括代位权纠纷案件、撤销权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保管合同纠纷案件、仓储合同纠纷案件、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行纪合同纠纷案件、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监护权纠纷等)、继承纠纷案件(继承权确认纠纷、遗赠纠纷等)、选民资格案件、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名誉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票据、证券权益纠纷案件等。

  材料要求:

  (一)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做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

  (二)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三)被告住址证明(应为经常居住地)或被告工商登记资料(含被告自与原告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到起诉时的一切企业变更资料);

  (四)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联系电话;

  (五)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六)双方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合同复印件或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的复印件(原告为单位的加盖公章);

  (七)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原告为单位的加盖公章)。

  四、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材料要求:

  (一)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做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

  (二)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三)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联系电话;

  (四)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五)行政机关对原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复印件或相应的证明行政机关与原告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

  五、刑事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以下均指刑法);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57条第1款);

  3、虐待案(第260条第1款); 4、侵占案(第270条)。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第234条第1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

  4、重婚案(第258条);

  5、遗弃案(第261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第三章第一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三章第七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材料要求: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六、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包括:

  (一)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由本院作一审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二)上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或者同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三)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四)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案件;

  (五)行政机关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六)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材料要求:

  (1) 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签字盖章。

  (2)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如法律文书为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则还应提交相关的合同原件;如法律文书为生效的劳动争议裁决书,则还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裁决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该裁决书生效的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持有个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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